一、组织编制辖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国土等部门专项规划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负责协调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三、负责辖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分配全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按市局授予的环境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医用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处罚,受理本辖区关于环境污染的信访案件。
六、负责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单位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内河涌污染整治;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日常管理;协助上级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的经营处理和危险废物转移。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九、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学校 (幼儿园 )和绿色社区,负责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宣传环保科学知识工作。
十、负责管理本分局的经费和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
十一、负责本分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勤政、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度。
十二、承办市环保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