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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一、经贸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方针、政策,制定本镇国民经济及当地工商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积极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监测、分析本镇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指导全镇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升级工作,协调产、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提高本镇工商业的竞争力。

(三)完善当地市场体系,着力打造并确立周边地区“商业重镇”地位。

(四)贯彻和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协调开展行政执法。

(五)推动全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有关措施,并落实和开展。

(六)指导、协调、促进中小型企业改革,鼓励扶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七)统筹和监控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

(九)监督镇办直属企业、石龙镇工业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经营管理,确保镇属资产的效益。

(十)对镇办在册职工的人事实施有效管理,履行对在册职工的调动分配、定级、辞职、聘任等程序的审批操作。

(十一)掌握和运用好国家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政策,并协调能源、交通、通信等有关机构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承办镇政府及市经贸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分工

赖卫平:主任,负责经贸办全面工作,兼管科技信息办、协助主管副镇长开展相关经济活动。

赖松波:副主任,协调工商企业的经济发展,对镇属企业及投资企业实施直接管理,组织对有关经济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监控,兼管镇属在册职工人事工作、工业企业统计工作及经贸办政务工作。

姚炳森:副主任,代表镇政府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控商品流通和实施维权打假。

三、办公室主要政务

(一)核准申办商品展销会

内 容: 在本镇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以及本镇有关单位和部门外出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对 象: 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

主要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东莞市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规定》

条 件:《1》有与商品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措施;《3》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商办展能力。

程 序:《1》工商分局意见;

 《2》镇经贸办意见;

 《3》市财办意见。

    时 限:在10天内作出核准决定。

(二)核准经营服务性收费

内 容: 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确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 象: 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主要依据:东委[1995]41号《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

程 序:《1》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镇政府审核意见;

 《3》市物价局审批。

(三)收费许可证年审

类 别: 备案

内 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情况表》、《年审表》加具意见。

对 象: 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教育、社会力量收费单位。

主要依据:东府办[2000]20号东莞市收费综合年审实施方案。

程 序:《1》收费单位填写《情况表》、《年审表》;

 《2》镇府加具意见;

 《3》市收费年审办审核。

(四)核准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内 容: 具有保护、垄断以及公用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对 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

主要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

程 序:《1》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加具审核意见;

 《3》市物价局进行调查、审批。

(五)工业统计:负责全镇工业企业的生产统计。具体包括:国营、二轻、镇办(镇办集体企业、镇办股份制企业)、管理区(区办集体企业、区办股份制企业)、私营及个体的工业统计。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镇办工业及私营个体工业都要按时向我办上报工业统计报表,违者按《统计法》处罚。国营、二轻工业必须每月按时将统计报表抄送我办。

(六)镇办企业职工干部档案工资调整审核及上报审批

1、企业档案工资调整审核及程序:

①市劳动局发出关于企业档案工资调整的文件;

②各单位按文件规定填写调整表报经贸办;

③经贸办审核加意见报市劳动局;

④市劳动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经贸办发至各企业执行并存档。

2、企业效益工资调整及程序:

①企业向市劳动局工资管理部门申请实施"工效挂钩"(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②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每年须上报年终财务报表供市劳动局工资科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调升率"及升级人数;

③企业填写升级表格报经贸办审批。属国家职工、国家干部编制的,须上报市劳动局工资科审批。审批结果由经贸办发至各企业执行和存档。

(七)镇办企业职工(集体)转正审批:

镇办企业已普遍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转正为职工编制原则上已停办。但个别贡献大学历高的经企业推荐和镇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特殊处理。

(八)镇办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报批及程序:

1、市人事局职改办发出技术职称评定文件,企业根据文件规定上报经贸办评定人员名单;

2、经贸办发放"初次确认"和"晋升评审"两种表格交企业由申报人填写,表格由企业加意见并连同附属资料报经贸办;

3、经贸办进行检查和审阅,合格后加盖意见,报市职改办评审;

4、评审合格者,市职改办将下文通知镇经贸办前往办理"资格证",资格证发还本人,评审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查。

(九)镇办企业职工干部退休审批程序:

企业对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条件规定的职工应按时为其办理如下退休手续。

1、到镇社会保险所索取退休申报表,填写后并由所在单位加盖意见;

2、将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工资表、职工情况登记表)上报镇经贸办人事部核对并加盖意见后上报镇社会保险所;

3、批准退休后,企业应停止缴交退休人的当月养老保险费并到经贸办办理退休登记手续;

注:国家干部申办退休时,应在上述程序之前先到镇组织办申报并填写国家干部退休有关表格和办理有关手续。

(十)镇办企业职工调动审批及程序:

属本镇办企业系统内互调的:

1、由接收方到经贸办领取"职工商调表"一式三份,填写后由接收方与调出方加盖意见后,上报镇经贸办;

2、由镇经贸办审批并向接收方开出调动介绍信,并在经贸办人事资料中作相应的调整。

3、镇办企业系统内干部调动的,原则上由镇组织办办理完毕后,再由调出及接收单位到经贸办办理关系转移及接纳有关手续,最后由经贸办调整有关人事资料。

属镇办企业系统与非镇办企业系统互调的:

1、由镇外系统调入的,由接收方企业领导向经贸办口头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办调动。

2、调出系统外的,调出方必须审慎地查核接收方单位及主管局意见后,方可加盖调出意见,再上报镇经贸办加盖调出意见,开具调出介绍信。

(十一)镇办企业副职领导聘任审批及程序

1、由聘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镇经贸办报告为聘任的意见理由,并介绍被聘者的情况;

2、经经贸办领导批准后,发给聘任表格由单位填报并加盖意见后上报经贸办人事部审批;

3、审批后,将安排经贸办人员到单位宣读聘任通知,并正式向被聘人颁发"聘任证书"。

4、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视单位意见解聘或续聘。

(十二)镇办企业财务人员及财务主管审批及程序:

1、企业新聘财务人员时须填报"财务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并按表的要求由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加盖意见。表上报工业总公司财务部审批;

2、新聘财务人员必须符合我镇《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有:是本地户口,有会计证,与企业负责人无亲属关系,无刑事纪录,道德正派;

3、财务部审批同意后新聘人员才能上岗。

4、企业新聘财务主管时须以书面形式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企业财务主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有至少5年的会计实务经验,有至少助理级资格证书。

(十三)镇办企业改制的审批及程序:

1、镇办集体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须遵照我镇《转换经营机制的实施办法》进行;

2、镇办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先成立股份制发起人小组;

3、经贸办协同发起人小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聘请有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4、发起人小组在企业资产负债清晰情况下,正式以书面形式向镇府提出企业改制申请书;

5、发起人小组在申请书批准后,在经贸办协同下对企业员工进行组织发动和宣传解释工作,酝酿具体的股份制改革方案;

6、发起人小组正式提交改制方案由经贸办审核其内容并报镇委镇府审批;

7、改制方案获同意后发起人小组向有资格购买企业股份的员工发出认股确认书,员工在自愿原则下确认是否购买和购买 额,发起人小组收回确认书进行内部调节后公布股东名单及持股份额;

8、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1人一票),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的聘任,由董事长与石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共同签署企业改制协议书(或称赎买合同),新选出的班子接管企业,原班子宣布解散。

(十四)镇办企业投资的审批及程序:

1、镇办企业增减固定资产的审批及程序。

①镇办企业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转让、报废现有固定资产时都须书面报告工业总公司并获批准后才能办理;

②按我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及设施和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设备及设施划为固定资产。

2、镇办企业投资开办新项目的审批及程序。

①镇办企业采用独资或合资形式开发新的生产线或开办新厂时,须向工业总公司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总公司投资部对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否决的最终结论,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企业执行;

③镇办企业出租厂房、仓库及设备或开办来料加工企业时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知会总公司领导。来料加工按外经办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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