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入境服务 |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图)
发布日期: 2003-12-23 13:30
◆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 ◆监督投诉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定居的,可携带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财产。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的申请。 第五款指不具备1至4款条件但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1式2份和2张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资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申请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裁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申请继承产业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资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有关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1、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调查审核。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送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并公布上报名单。 2、审批打分排队。市公安局对公安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进行电脑打分,并公布分数,同时通过电脑传输给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放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审批时限: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在60天内完成。 3、复核发放配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公安局上报的定居申请资料,分类按全省申请人分数高低顺序排队轮候,对达到公安部审批分数线的,按每月配额及分数从高到低提取申请人资料,经复核批准后,将每月获准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名单及定居配额发给市公安局。 4、公布发证名单。市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厅核准的申请人名单及配额后,通知申请人,并在签发证件15天前,公布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及配额,公安分局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时公布本地获准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及配额。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事项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市公安局暂缓签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5、签发证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发现问题的,给予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公安分局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从指定口岸出境。 市公安局将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资料反馈给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通过电脑传输至有关口岸。持证人出境时,由边检部门核对无误后放行出境。 (四)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 1、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无依靠父母的申请,申请人以18岁(含18岁)为起点,以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分别得分,被照顾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为60-59=1得1分,以此公式计算,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4、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1-14岁儿童,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出生为起点,14岁为限,1岁(含1岁以下)儿童得14分,每长1岁,减1分,以此递减,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5、继承产业类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在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包括其父或母亲在香港出生后回内地居住一段时间又回香港居住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包括非婚生子女,但不包括继子女,养子女)。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即视为申请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32X40mm)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色、粉色各一份和二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二份(16岁以下儿童免交身份证); 3、交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港的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若父母已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父母双方有前妻(前夫)的,需交验有关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 4、申请人在港一方的父或母,如曾在港住满7年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父或母一方未去港定居的,应交验内地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单程往港的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虽然是基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但父母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所生的子女。此类人员除履行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申请审批手续外,还须提交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资料(母亲怀孕时父母同居的证明、产前检查证明、父母交往证明、他人旁证等),并准备接受基因(DNA)测试。 (三)受理审批程序。 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受理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我市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香港定居。 (四)安排出境顺序。 对已确认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按下列次序安排放行。 1、父母双方均在香港的18岁以下的申请人优先,此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如申请人在内地的父(或母)已死亡的,亦按此排队放行; 2、父母双方均在香港的18岁以上的申请人以及父母一方仍在内地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队放行。 3、父母一方在香港但已死亡的未成年子女,由省公安厅按特殊情况视情处理。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有资格以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申请赴澳门定居: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澳门(出生地代码为“A”);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32X40mm)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2、交验出生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3、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5、交验父或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 5、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 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澳门身份证明局确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澳门身份证明局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我市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澳门定居。 (四)安排出境顺序。 对已确认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按下列次序安排放行。 1、父母双方均在澳门的优先,此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如申请人在内地的父(或母)已死亡的,亦按此排队放行; 2、父母一方仍在内地的申请人,按父母分居年限排队,分居时间长的先放行。如未成年申请人在澳门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在澳门)已死亡的,由省厅按特殊情况视情处理。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探亲: 1、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2、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 3、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一年以上的; 4、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5、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前往香港、澳门的。 特别说明:(1)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2)第六款中特殊情况是指有其他特殊事由必须前往港澳探亲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处长作出决定。 (二)申请手续。 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张;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1)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2、提交下列之一的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内地居民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1、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审批。 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名额允许情况下,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工作的直系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二次;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一次。有特殊困难、需要增加次数的,视名额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经审核符合去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额情况,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出境。对于属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应予优先尽快审批安排出境。 2、公布批准名单。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月要将批准赴港澳探亲的名单公布,公安分局、派出所也要将辖区内被批准的名单公布 3、签发证件。 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次往来港澳签注。对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他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个月以内的签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持用加注有商务(S)、或培训(P)、或就业(J)、或乘务(C)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限额审批原则。 (一)申请条件。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6、驾驶往来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7、接受培训的; 8、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9、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及与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规格为32X40mm)。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事由相应的证明: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投招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交验进口、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提交邀请书或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6、经常往返香港或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交验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或澳门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7、到香港或澳门接受培训、应聘到香港澳门就业的,交验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非公务签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申请人户口不在我市的,因需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其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一)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有港澳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后(可通过港澳亲友在港澳付款,也可自行向内地旅行社付款),到户口所在地港澳游组团社或代理社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具意见后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二)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批准后签发证件,通知有关旅游公司,由旅游公司通知申请人参团出发。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有关旅游公司。 (一)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所持证件。 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持用由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逐次签注,持证人应当在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外,应当按期返回。 (二)申请条件。 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赴台。 (三)申请手续。 我市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领取、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前往定居的,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的,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3、旅游的,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的,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的,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的,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以及省、市台办的有关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我市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一)申办因私护照的条件。 1、夫妻一方在外国定居的或受外国定居的亲友邀请去定居的、出国继承财产的、或取得前往国政府发给的定居许可证明的,可申请出国定居; 2、受在前往国有永久居留权或具有前往国有效短期居留证件的国外亲友邀请出国探亲、访友的,可申请出国探亲、访友; 3、受国家或工作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可申请出国留学; 4、参加经国家批准有“出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团的或个人出国旅游的,可申请出国旅游; 5、与外国雇主或有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了到外国就业的合同,或由国内劳务公司外派劳务的,可申请出国劳务、就业; 6、各类企业职员因企业业务需要派遣出国的,可以申请出国商务; 7、在我市“三资”企业,境外商社常驻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因本工作单位业务需要出国的; 8、因其它非公务活动需要,申请出国的。 (二)申办因私护照的手续。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户籍证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外省暂住人员还需交验暂住证、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及其派遣函件。 2、提交填写完整、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并已按要求签署单位和公安分局意见的《申请表》(外省暂住人员还须提交其工作单位镇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与申请表所贴相片一致的相片二张(照片规格:32mm X 48mm),随行小孩亦单独填写申请表; 3、提交与出入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4、回答受理机关民警的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询问; 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及其所在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信是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传真件或电子邮件。邀请人在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其在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是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居留的证明。 特别情形:下列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无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及亲友在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1)能够提交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 (2)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随父母(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 3、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出国留学)。公派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接收学校所出具的入学通知书。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工作服务年限内申请自费留学的,还须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如原属自费就读的,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自费就读证明,免交《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中小学在校学生出国读书,还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读书的证明。 4、出国旅游。属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出国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或代理社开具的证明已经缴交足额旅游费的出境游发票及《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属个人出国旅游的,提交国际旅游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存折、存单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存款金额不得低于4000美元或等值国际流通货币)。 5、出国就业(劳务)。个人出国就业的,提交在前往国聘请、雇用证明或前往国政府劳工部门发出的劳工许可证明。 由劳务公司招募派出国劳务的,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输出机构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由经批准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涉外就业经营权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出国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特别情形: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或进行演出活动的,须提交广东省文化厅出具的证明。 (三)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护照的程序及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因私护照的申请,确认受理后,申请人获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市公安局批准后将申请人资料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制证,护照制作后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凭《回执》在预约取证日期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护照;如申请人自愿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也可通过邮政速递部门将护照直接送达申请人。 因私护照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意见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应予复核并答复。 (四)护照延期手续。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可延期两次,每次五年。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换发、补发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持照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五)护照换发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予申请换发; 5、其他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换发护照后,如申请人确有需要保留原护照的,在受理机关将原护照进行作废处理后,退还申请人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护照的换发,在国内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六)护照补发手续。 中国公民所持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新护照。 1、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分局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原护照情况,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护照。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分局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向所在地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由持证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换发出境登记卡手续(包括变更出境事由和变更前往国) 出境事由分“定居”、“短期出境”、和“团队旅游”三种,除“定居”和“团队旅游”外,其他出境事由统一填写“短期出境”。 中国公民首次出境,经批准已经领取护照和出境登记卡的,欲改变出境事由或前往国,向户口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变更前往国。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要求变更前往国的,依照首次申请出国的手续办理。 2、变更出境事由。领取“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无论获得何种事由的签证,均可出境,无需换领出境登记卡;领取“短期出境”、“团队旅游”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若获得定居签证,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定居的证明;领取“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除获得定居以外的签证,无须换发出境登记卡;取“团队旅游”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若获得了定居以外的签证,可予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一)申请“急事急办”的条件。 具备下列申请理由之一的,都可以申请“急事急办”: 1、港澳、台湾和外国直系亲属在境外死亡,内地亲属需要前往处理后事或参加丧礼的; 2、港澳、台湾和外国直系亲属在境外的病重或病危,内地直系亲属需要前往探望或照顾; 3、往港澳或外国洽谈业务、签署合同合约等商贸活动时间紧迫的; 4、往港澳、外国读书的,开学时间临近的; 5、照顾女儿或媳妇生小孩的; 7、前往港澳或外国参加直系亲属婚礼的; 8、申请人因患重病在内地医院久治不愈,或因病重在内地无人照顾,需要到港澳、台湾和外国治病的; 9、有其他特殊原因急需出境的。 (二)“急事急办”的申请手续。 申请“急事急办”的除了按照正常的申请手续办理和提供必须的证件外,还需办理下列手续和提供如下资料: 1、因急事需要加急办理港澳、台湾和出国证件、护照的,需要填写《公民因私事出境“急事急办”申请表》一份; 2、因急事需要加急办理港澳、台湾和出国证件、护照的,需提供急事相应的证件原件资料。 (1)往港澳、台湾和外国处理亲属后事或参加丧礼的需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2)探望危重病人或往港澳治病的需提供港澳或内地市级医院的医院证明; (3)往港澳、台湾办理商贸活动的需提供港澳、台湾商人信函或其他急事的有关资料; (4)照顾女儿、媳妇生小孩的需要提供女儿或媳妇预产日期证明资料; (5)到港澳、台湾或外国参加婚礼的,需提供港澳、台湾或国外直系亲属的婚姻登记证明和请柬等资料。 (三)办证时限。 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在当日办结。 (一)签证分类。 我国签证为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签发。 普通签证又分为:定居签证(D)、职业签证(Z)、学习签证(X)、访问签证(F)、旅游签证(L)、过境签证(G)、乘务签证(C)、和记者签证(J-1,J-2),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签发,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来表示。 1、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2、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3、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4、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5、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6、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7、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8、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二)签证、证件延期或变更。 在我市外国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延长其在华停留期限或变更签证证件类别或内容的,应及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证件和签证; 2、填写申请表; 3、提供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 4、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2、填写居留申请表; 3、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就业证,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外国人遗失护照证件。 在我市外国人发现遗失护照证件后,凭遗失地公安分局证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签发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遗失者持该证明到其本国驻华使、领馆申领新护照后,再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五)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市定居。 1、定居条件。 (1)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在当地无亲属可依靠,在华有亲属负责赡养; (2)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须持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在华定居及安置证明)。 2、申请手续。 由申请人或委托其在华亲属向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三张、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的担保书原件。市侨务部门受理后送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定居后,由省公安厅签发《定居身份确认表》,申请人凭《定居身份确认表》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居留手续。 被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除因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保留外国国籍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或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 (六)外国籍儿童申请寄养。 1、申请人要提供足以证明寄养儿童确系外国籍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除出示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外国护照、证件的影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须提供在国外定居证件的影印件。 2、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抚养、监护人,寄养年限及寄养儿童父母的简历(含国籍、职业或身份、何时何因出国、何时获得所在国居留权、何时加入外国籍)等。 3、承担寄养者须与被寄养者有亲属关系。承担寄养者要写出保证书,保证对被寄养者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人的关系等); (2)被寄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3)接受被寄养人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 (4)保证被寄养者如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期出境。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4、寄养申请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5、十六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七)外国人在我市死亡的处理。 外国人在我市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外国人遗体或骨灰需运送出境时,应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有关手续。 (八)外国人违法处罚。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了境。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上述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在我市的港澳居民《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坏、失效,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报告,凭公安分局证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签发给申请人一次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二)港澳居民回内地暂住、定居。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违法处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伪造、涂改、转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停留延期,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申请人暂住地或其接待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 2、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台湾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填写申请表。 (二)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加注的条件和手续。 1、申请条件。 (1)在我市投资设厂的投资者; (2)在企业任职或受聘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3)境外企业驻我市代表机构的代表; (4)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市就业人员; (5)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2、申请手续。 (1)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身份证件; (2)首次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须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A.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台商投资企业确认证书 B.任职企业的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C.就读院校的学生证明 D.购置住房证明 E.随行家属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4)填写《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表》和《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 (5)提交市台办出具的证明。 (三)在我市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遗失、损坏、失效,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报失,凭公安分局证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一次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遗失证明。 (四)暂住和定居。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违法处罚。 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服务承诺 1、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群众。 2、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3、文明接待来访,耐心解答问题。 4、急证紧急办理,不误群众事情。 5、办证不超时限,收费不超标准。 (二)工作守则 1、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清正廉洁,拒收贿赂。 3、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4、亲属办证,自觉回避。 5、依法办证,方便群众。 6、持牌上岗,接受监督。 7、不与申请人拉关系,不托申请人办私事,不在家中接待申请人。 凡发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民警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 (一)该受理而不受理申请的; (二)该批准而不批准申请的;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答复是否批准申请的; (四)公布的批准安排赴香港、澳门定居、探亲、商务人员名单中有不符合条件的; (五)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或利用办证之机搭车收费、替其他部门收费的; (六)对符合急事急办规定的申请不予急事急办,或虽急事急办却收取加急费的; (七)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不当的; (八)民警工作时态度粗暴,言语不文明,或警容风纪不整的; (九)不按规定实行警务公开的,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十)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民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


